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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区政府下文将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做如下调整: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5%调整为12%。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0%预征,其中对预征缴费基数小于区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数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仍按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个人缴费基数总额征缴。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0%调整为18%,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从原来的360.80元下降至324.72元,使参保人员每月可减少36.08元的缴费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所属期从2009年4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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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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